【以案說法】商標權不等同于字號權
添加時間 2014-07-30
【以案說法】商標權不等同于字號權
商標與字號屬于知識產權中不同的領域,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企業并不當然可以使用與商標相同的在先使用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他人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業經營中使用他人的知名字號導致市場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 情 介 紹
原告威德福(中國)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德福(中國))成立于2008年5月,是威德福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德福國際)在中國投資的大型石油商品服務公司。威德福國際是全球四大石油服務公司之一,在全世界石油工業領域內享有盛譽。2000年5月,威德福國際即以“威德福”為字號,設立威德福亞太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經過多年的經營、宣傳和商業使用,該公司字號“威德福”在中國石油(601857,股吧)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威德福)成立于2010年6月,經營范圍包括石油鉆采設備、石化閥門、抽油泵、液壓件制造、銷售等。鹽城華展石油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展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在第七類商品上獲得第6164628號“威德福weidefu”商標的核準注冊。2012年9月20日,華展公司證明其許可被告鹽城威德福使用該商標。原告認為,被告將“威德福”用作企業字號,從事與原告業務基本相同的市場經營,對原告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25萬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威德福(中國)成立在先,其擁有的“威德福”字號經過多年的市場宣傳和經營,在中國石油行業已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鹽城威德福作為經營類似業務的企業,應當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威德福”字號的商業價值,故被告將“威德福”文字登記注冊為企業字號用于市場經營,在主觀上充分表明其目的就是借助和利用他人已有的良好商譽,牟取額外的商業利益;在客觀上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損害了原告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德福”字號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被告鹽城威德福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 眼 評 析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和企業字號權利沖突糾紛,應當以“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和“禁止混淆”三大原則作為解決此類糾紛的一般思路。
本案中,“威德福”文字被他人注冊為商標,被告也獲得了商標權人的授權使用,但仍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有四個理由:
1.原告成立于2008年,而被告成立于2010年,在原告對“威德福”字號使用、注冊在先的情況下,被告仍將“威德福”注冊登記為企業字號的行為明顯有違“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威德福”商標證核準時間也晚于原告公司的注冊時間。相對于“威德福”商標,原告的“威德福”字號屬于在先權利。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當商標權和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應當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
2.由于原告“威德福”字號經過多年的商業推廣,在普通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心中享有了較高聲譽;而被告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知道原告享有的在先權利以及“威德福”商號所蘊含的商業價值,但其仍將“威德福”文字登記注冊為企業字號用于市場經營,是一種惡意的“傍名牌”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準則。
3.由于原、被告的經營范圍基本相同且原告的“威德福”字號在同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在類似經營和服務中使用含有原告商業字號的企業名稱,很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客觀上損害了原告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商標和字號在知識產權中分屬不同的權利領域,在二者權利存在沖突的情況下,商標持有人無權授權他人將商標以企業字號的形式加以使用,這在法理上屬于一種越權行為。本案中,被告將“威德福”文字并不是用作商標意義上的正當使用,而是直接用作其企業字號,很明顯是一種惡意的跨界使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而被法院判定侵權。
作者:吳名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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