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三年不使用”規定對商標執法工作有哪些影響?
添加時間 2014-08-02
“連續三年不使用”規定對商標執法工作的影響
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對于何為“正當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新《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根據此條規定,如果被控侵權人在工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過程中,以涉案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了撤銷申請,可能直接導致商標執法行為中止。那么,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如果該商標最終被撤銷,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還成立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在《強調商標使用,規范市場關系》一文中明確指出:“商標注冊的獲準,與商標權作為一項財產權的獲得無關。”根據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即使商標獲得核準注冊,但商標注冊人如果不能證明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那么被控侵權人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新《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商標被撤銷與宣告無效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據新《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被撤銷的注冊商標,雖然自公告之日起商標專用權終止,但公告前的商標專用權是有效的,因此只要法定要件成立,則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還是成立的。
既然違法行為成立,辦案機構就應依據新《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筆者認為,此時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由于涉案商標被商標主管機關撤銷,那么處罰內容中的“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就喪失了針對性,沒有必要再做出。此外,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行政處罰,還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如果沒有主觀惡意且對注冊人在實際生產經營中沒有造成損害,那么可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作者:秦桂霞
來源:中國工商報
- 上一篇: 【實務干貨】企業在發展期商標使用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 下一篇: 【以案說法】商標權不等同于字號權